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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对各国政府的要求



 

 
《保护消费者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 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 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 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 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 做法。同时,提请各国政府制订或维持政策,明确制造商的 责任,确保所有出售的商品达到耐用、经济实惠和可靠的合理要求。不仅如此,这一款还提出务使制造商和零售商确保提供可靠的销售后服务和备件。销售和推销做法以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并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必须 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了解情况的独立决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款还要求各国在自己国家范围内,鼓 励企业同消费者组织合作,制订和实施关于销售和其他商业 惯例的守则,以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 购买商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赔偿, 也是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

该准则第三部分五款阐述了这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一是提请各国政府制订或维持法律或行政措施,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取得赔偿。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 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 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 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 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该部分第六款提出各国政府应制订或鼓励制订全面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方案。这种方案的目的是使人民成为有鉴别力的 消费者,能对各种商品和服务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并能认 识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在制定这类方案时,应特别注意农村 和城市地区穷困消费者的需要,包括低收入消费者和文化程 度低或毫无文化的消费者的需要。此外,这一款还阐述了对 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方案所包括的内容。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该准则的第四部分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其中较重要的是要求各 国政府建立或加强关于被禁止、收回或受严格限制的产品的 资料网,以便使其他进口国能够适当保护本国不受这种产品 这害。还提出要致力于确保产品质量和关于这种产品的资料 不致因国而异,从而对消费者有害影响。

此外,该准则的第三部分中三、四两款,还对消费品和服 务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基本消费品和服务的分配设施提出了 要求。第六款专门对粮食、饮水、药品、农药等具体领域保 护消费者的措施提出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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