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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外飞来呼机砸伤人的法律适用要点


  北京青年报2000年10月10日刊登了《飞来呼机砸伤人----谁之过》的报导,反映一位在深圳的打工妹,在乘坐出租车时,被一个从窗外飞来的寻呼机砸伤左眼致其失明,仅医药费就花了三万多元。为此,该女工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在这一案件中,出租车公司、司机和乘客都没有过错。此类事件应该如何分析其法律关系?现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说法的要点摘发,供各地协会处理类似问题时掌握: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乘客在车上造成损害,承运人只有在3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乘客自己故意的;三是乘客自己有重大过错造成的。即使在发生事件时,《合同法》尚未实施,他们的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可否认。何况原告没有过错、过失,她受到的侵害应由承运公司及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承运公司、承运人没有过错、过失的行为,而要承担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不太妥当也不公平,毕竟这个BP机是从外边打进来的。如果凡此类情况都要由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就算把的士车改成装甲车,也不一定能保证乘客的安全。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副教授认为: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作为司机来说,安全地把乘客运到目的地,应该按照现有的技术手段、车况以及防范事故、防范风险的能力,正常的标准来履行义务。

  客运合同中,如果没有不可抗力的存在,还要看情况,即看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因为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如果因为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由于乘客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把脑袋、手伸到车窗外,造成了伤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天灾人祸、自然灾害、发生战争等。如果想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让这个企业能够经营下去,这个事件应作为不可抗力来考虑。如果对这种偶然发生、根本意想不到的事件也要承担责任,势必迫使出租车公司把车窗玻璃装成钢化玻璃、防弹玻璃。如果把这种意外的伤害转化给社会,消化于无形,通过这么一种制度进行补救,既保护了弱者,也能让经营者继续正常经营。

  据悉,深圳市福田法院于今年7月10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按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因原告和被告均无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损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9000元。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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