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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真 理 与 谬 误 间 的 感 伤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后 , 在 纽 伦 堡 审 判 中 披 露 了 纳 粹 在 集 中 营 里 强 迫 受 害 者 接 受 人 体 实 验 的 行 为 , 人 们 认 识 到 “ 人 类 受 试 者 的 自 愿 同 意 是 绝 对 必 要 的 ” 。 这 以 后 , 知 情 同 意 便 逐 渐 成 为 病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 即 病 人 有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情 以 及 诊 断 、 治 疗 的 权 利 , 医 生 负 有 向 病 人 全 面 说 明 各 种 诊 断 治 疗 风 险 和 病 人 应 了 解 的 全 部 重 要 信 息 的 责 任 , 并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 病 人 在 知 情 的 基 础 上 对 诊 断 和 治 疗 做 出 同 意 与 否 的 决 定 。 这 就 是 同 意 制 度 。 一 位 政 法 大 学 的 教 师 认 为 , 医 院 对 病 人 实 施 的 一 切 行 为 都 可 能 会 有 一 定 的 伤 害 性 , 如 药 物 的 毒 副 作 用 和 手 术 的 损 伤 性 等 。 所 以 , 病 人 接 受 治 疗 的 前 提 必 须 是 知 情 自 愿 ; 医 院 让 病 人 或 亲 属 签 署 手 术 同 意 书 , 是 医 院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在 医 院 尽 到 说 明 义 务 后 , 病 人 或 其 家 属 仍 做 出 不 理 智 的 决 定 时 , 医 院 要 尊 重 病 人 方 面 的 意 愿 , 无 权 强 行 治 疗。 10岁 的 男 孩 程 某 因 斜 视 去 某 省 级 医 院 求 治 , 诊 断 为 共 同 性 斜 视 。 主 刀 医 生 确 定 在 右 眼 手 术 , 病 人 家 属 签 字 同 意 。 但 麻 醉 后 , 医 生 发 现 病 人 的 眼 位 还 有 10° 的 内 斜 , 手 术 医 生 根 据 病 情 的 实 际 情 况 , 把 右 眼 进 刀 改 为 左 眼 ,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校 正 视 功 能 的 目 的 。 术 后 , 病 人 家 属 因 医 生 临 时 变 更 手 术 部 位 而 未 向 病 家 说 明 上 诉 法 院 。 1987年 , 一 位 叫 桥 本 的 日 本 人 在 中 国 突 发 腹 痛 。 医 院 诊 断 为 坏 死 性 肠 炎 , 病 情 十 分 严 重 。 但 桥 本 先 生 不 相 信 我 们 的 医 疗 水 平 , 坚 持 要 回 国 。 医 院 经 过 讨 论 后 认 为 , 病 人 送 走 肯 定 会 死 亡 , 留 下 来 手 术 还 可 能 有 希 望 。 于 是 , 医 院 与 日 本 通 电 话 , 桥 本 太 太 最 终 同 意 将 丈 夫 留 下 医 治 , 病 人 最 终 得 以 康 复 。 如 果 当 时 听 从 了 病 人 的 意 见 , 桥 本 必 死 无 疑 。 — — 人 们 或 许 要 问 : 权 利 有 没 有 止 步 的 地 方 ? 术 前 签 字 , 国 外 一 般 都 是 请 受 术 者 本 人 签 字 , 而 我 国 是 请 家 属 签 字 。 医 学 伦 理 学 家 对 此 质 疑 : 倘 若 病 人 并 不 愿 实 施 这 种 风 险 手 术 , 或 亲 属 别 有 企 图 , 岂 不 有 失 公 正 ? 还 有 专 家 指 出 , 为 了 医 学 发 展 的 需 要 , 医 院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研 , 确 有 必 要 将 某 些 典 型 病 例 作 为 教 案 或 实 证 进 行 讨 论 时 , 是 否 必 须 征 得 患 者 的 同 意 ? 病 人 当 然 有 隐 私 权 , 但 当 患 者 的 隐 私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医 生 应 该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和 国 家 利 益 的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 比 如 当 有 的 性 病 患 者 的 不 轨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时 , 医 生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如 实 地 向 法 院 提 供 线 索 。 — — 人 们 可 能 想 问 : 权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不 应 该 限 制 ? 去 年 2月 , A女 士 因 腹 部 肿 胀 住 院 , 在 诊 断 为 “ 腹 膜 后 肿 物 ” 后 准 备 接 受 肿 物 切 除 术 。 26日 , 经 她 和 家 属 同 意 , 行 全 麻 下 剖 腹 探 查 术 , 术 中 确 诊 为 弥 漫 性 子 宫 壁 间 巨 大 肌 瘤 , 无 法 保 留 子 宫 。 因 病 人 处 于 全 麻 状 态 , 告 之 病 人 家 属 同 意 后 , 行 子 宫 切 除 术 。 事 后 , A女 士 以 未 经 允 许 即 摘 除 子 宫 为 由 , 将 医 院 告 上 法 庭 。 法 庭 上 , 双 方 对 摘 除 子 宫 病 人 是 否 同 意 各 执 一 辞 , 院 方 辩 护 律 师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证 明 , 医 院 在 医 疗 文 书 的 操 作 、 管 理 上 存 在 问 题 , 但 并 不 属 于 民 事 赔 偿 范 围 。 《 医 师 法 》 第 21条 明 确 规 定 : 医 生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 享 有 “ 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 进 行 医 学 检 查 、 疾 病 调 查 、 医 学 处 置 、 出 具 相 应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 选 择 合 理 的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方 案 ” 的 权 利 ; 第 24条 规 定 : “ 对 危 急 患 者 , 医 师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进 行 诊 治 ” ; 第 26条 规 定 : “ 医 师 应 当 如 实 向 患 者 或 者 家 属 介 绍 病 情 ” , 但 “ 应 当 经 医 院 批 准 并 征 得 患 者 本 人 或 家 属 同 意 ” 的 只 有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第 33条 授 予 医 生 在 实 施 手 术 或 切 除 患 者 器 官 时 , 如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 经 治 医 师 应 当 提 出 医 疗 处 置 方 案 , 在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被 授 权 负 责 人 员 批 准 后 实 施 ” 的 权 利 ;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 也 规 定 : “ 紧 急 手 术 来 不 及 征 求 家 属 或 机 关 同 意 时 , 可 由 主 治 医 师 签 字 , 经 科 主 任 或 院 长 、 业 务 副 院 长 批 准 执 行 。 ” — — 人 们 不 禁 要 问 : 处 理 权 是 医 生 的 权 利 还 是 病 人 的 权 利 ? 有 一 个 小 女 孩 入 院 时 发 生 喉 头 水 肿 , 呼 吸 困 难 , 为 挽 救 孩 子 的 生 命 , 医 师 向 她 的 母 亲 提 出 尽 快 做 气 管 切 开 术 , 并 做 了 必 要 的 解 释 , 可 女 孩 的 妈 妈 说 什 么 也 不 同 意 。 当 时 情 况 十 分 危 急 , 医 师 当 机 立 断 , 不 顾 孩 子 妈 妈 的 反 对 , 把 女 孩 抱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做 了 手 术 , 孩 子 终 于 得 救 了 ! 从 法 律 上 看 , 这 位 医 师 完 全 可 以 不 去 救 这 个 孩 子 , 因 为 没 有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 万 一 医 师 主 动 施 救 时 出 了 事 , 医 师 只 能 “ 吃 不 了 兜 着 走 ” 。 因 为 医 学 科 学 对 人 体 认 识 的 有 限 性 和 病 人 的 个 体 差 异 , 任 何 一 种 技 术 或 药 物 的 应 用 都 不 能 保 证 治 疗 后 只 能 向 患 者 期 望 的 效 果 发 展 , 医 疗 意 外 在 所 难 免 。 但 不 这 样 做 , 做 为 医 生 又 会 受 到 良 心 的 谴 责 。 随 着 病 人 对 健 康 日 益 关 注 和 维 权 意 识 的 加 强 , 病 人 与 医 院 对 簿 公 堂 的 报 道 不 断 见 诸 报 端 , 索 赔 金 额 也 在 不 断 攀 高 , 而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 医 疗 行 为 的 确 具 有 高 风 险 。 — — 人 们 不 得 不 问 : 让 医 生 做 出 这 种 艰 难 的 选 择 公 正 吗 ? 病 人 有 权 利 获 得 最 佳 的 医 疗 , 而 一 个 最 佳 的 治 疗 方 案 不 一 定 是 最 安 全 的 。 无 论 对 医 生 还 是 对 病 人 来 说 , 有 简 单 、 廉 价 而 又 最 佳 的 方 法 来 解 除 痛 苦 是 最 重 要 的 。 有 专 家 不 无 担 忧 地 说 , 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 人 们 主 体 意 识 的 增 强 , 要 求 实 现 病 人 权 利 的 期 望 越 来 越 高 , 但 也 要 防 止 走 向 另 一 个 极 端 , 即 病 人 用 理 想 的 标 准 要 求 疗 效 , 用 惩 罚 性 的 方 法 处 理 事 故 , 用 主 观 性 的 思 维 干 扰 处 方 (如 跟 着 广 告 走 ), 用 投 机 性 的 态 度 对 待 诊 询 如 隐 瞒 病 史 等 。 如 果 这 样 , 无 形 之 中 , 病 人 的 权 利 会 有 可 能 被 放 大 , 而 如 果 所 有 的 风 险 都 由 医 生 承 担 , 那 么 会 出 现 什 么 局 面 呢 ?让 我 们 设 想 一 下 : 出 于 害 怕 惹 祸 上 身 , 医 生 看 病 可 能 会 变 得 保 守 起 来 ; 或 者 小 病 往 大 里 说 , 增 加 安 全 系 数 ; 或 者 不 敢 大 胆 用 药 , 不 敢 突 破 传 统 。 这 样 的 话 , 医 疗 服 务 就 会 缺 少 进 取 , 缺 少 开 拓 , 医 学 的 发 展 就 会 受 到 阻 碍 和 限 制 , 最 终 被 耽 误 和 伤 害 的 是 谁 呢 ? 中 国 工 程 院 的 一 位 院 士 感 慨 道 : “ 实 现 病 人 的 权 利 是 一 项 社 会 系 统 工 程 。 ” 但 目 前 这 项 工 程 中 立 法 上 的 不 完 善 , 处 理 办 法 上 的 不 严 谨 、 不 科 学 和 缺 乏 操 作 性 , 使 得 权 利 在 多 出 一 分 与 少 让 一 寸 的 犹 疑 中 总 让 人 有 此 感 伤 。 摘自《中国消费者》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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