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e国首页 >> e国消费者频道 >>明明白白寻医问药 >>

e  .国   .频   .道

www.eGuo.com

 



 

我 的 权 利 以 生 命 相 托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医 患 关 系 是 一 种 传 统 的 单 向 关 系 , 只 讲 医 生 对 病 人 的 义 务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 这 是 一 种 依 靠 伦 理 道 德 来 规 范 和 维 系 的 理 想 模 式 。 而 市 场 经 济 的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无 疑 是 赢 得 消 费 者 , 因 而 现 代 的 医 患 关 系 是 双 向 的 , 即 病 人 和 医 生 有 着 近 似 或 相 等 的 权 利 义 务 。 我 们 正 处 于 这 样 一 种 转 变 中 。 

  病 人 的 权 利 不 仅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 也 是 一 个 涉 及 伦 理 学 的 概 念 , 更 是 今 天 我 们 关 注 的 话 题 。 

  当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生 产 力 提 高 到 一 定 程 度 时 , 社 会 对 个 人 权 利 意 识 的 呼 唤 就 会 强 烈 起 来 。 由 此 , 当 人 们 的 这 种 权 利 意 识 觉 醒 到 一 定 程 度 时 , 作 为 个 人 权 利 之 一 的 病 人 权 利 理 所 当 然 地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 

  生 命 的 隐 私 

  病 人 的 权 利 中 最 先 被 关 注 的 视 点 是 人 们 套 用 外 国 电 影 片 名 发 出 的 感 慨 : 医 院 不 相 信 隐 私 。 

  何 为 隐 私 ?字 典 上 将 它 定 义 为 “ 不 愿 告 人 或 不 愿 公 开 的 个 人 的 事 ” 。 医 药 卫 生 界 有 关 专 家 认 为 , 患 者 隐 私 包 括 : 可 造 成 患 者 精 神 伤 害 的 疾 病 、 病 理 生 理 上 的 缺 陷 、 有 损 个 人 名 誉 的 疾 病 、 患 者 不 愿 他 人 知 道 的 隐 情 。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就 是 指 不 得 向 患 者 及 家 属 以 外 的 无 关 人 员 通 告 患 者 的 情 况 。

  在 采 访 中 记 者 发 现 , 大 多 数 医 务 人 员 虽 然 懂 得 尊 重 患 者 , 但 对 于 患 者 隐 私 的 尊 重 意 识 却 远 远 没 有 到 位 。 

  生 活 中 , 病 人 出 于 对 医 生 的 信 任 , 以 及 为 了 诊 断 病 情 的 需 要 , 可 能 会 说 出 一 些 隐 私 。 病 人 对 医 生 没 有 隐 私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医 生 可 以 将 病 人 的 隐 私 传 播 出 去 。 从 法 律 上 讲 , 患 者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自 然 人 , 与 健 康 人 一 样 拥 有 隐 私 权 。 同 样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也 就 是 说 , 患 者 的 病 因 、 病 情 、 身 体 隐 私 部 位 、 肖 像 、 治 疗 的 方 案 、 效 果 , 不 经 患 者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同 意 , 任 何 医 护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原 因 、 形 式 将 其 公 开 。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病 人 的 “ 隐 私 ” 常 常 是 赤 身 裸 体 的 。 

  某 医 院 门 诊 , 一 位 时 髦 女 士 要 注 射 青 霉 素 。 护 士 一 声 令 下 : “ 把 裤 子 拉 下 来 。 ” 这 位 女 士 犹 豫 地 看 看 长 椅 上 候 诊 的 七 八 位 男 女 老 少 , 一 时 没 有 行 动 。 护 士 又 下 令 : “ 快 一 点 。 ” 女 士 勉 强 将 裤 子 稍 稍 向 下 拉 了 拉 , 护 士 嚷 道 : “ 不 把 臀 部 露 出 来 我 怎 么 给 你 打 针 ?” 时 髦 女 士 只 好 在 众 目 睽 睽 之 下 “ 春 光 外 泄 ” 。 

  某 院 B超 室 , 一 女 士 被 要 求 仰 卧 床 上 接 受 检 查 , 上 衣 翻 起 , 并 在 医 生 的 指 导 下 , 做 着 胸 腹 部 大 幅 度 的 起 伏 。 一 拨 一 拨 的 患 者 出 出 进 进 , 医 生 视 而 不 见 , 女 士 被 “ 观 摩 ” 了 半 晌 。 

  问 及 一 些 饱 受 难 堪 的 就 医 者 有 何 感 受 , 回 答 不 尽 相 同 。 “ 到 医 院 就 想 着 赶 快 把 病 看 好 , 什 么 隐 私 不 隐 私 的 , 顾 不 了 那 么 多 了 。 ” 一 位 年 轻 女 士 很 激 动 : “ 真 的 让 人 难 受 , 病 人 一 个 劲 儿 往 前 挤 , 大 夫 也 不 管 , 哪 个 医 院 都 差 不 多 , 可 又 不 好 提 意 见 , 好 像 就 你 事 多 。 ” 正 如 专 家 所 言 , 病 人 在 就 诊 时 对 恢 复 健 康 极 为 渴 望 , 对 与 健 康 无 关 的 一 些 事 情 , 包 括 隐 私 , 就 只 好 放 在 次 要 位 置 , 甚 至 干 脆 “ 不 去 想 了 ” 。 

  那 医 务 工 作 者 又 怎 么 看 呢 ?不 知 这 位 医 生 的 话 是 否 代 表 了 相 当 一 部 分 医 务 工 作 者 的 态 度 : “ 做 为 医 生 , 给 患 者 治 好 病 是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 比 起 局 部 身 体 的 暴 露 , 我 们 更 注 重 科 学 。 患 者 用 不 着 思 想 保 守 , 医 院 毕 竟 是 医 院 !” 

  其 实 , 隐 私 不 仅 是 一 些 “ 表 面 文 章 ” , 某 些 隐 私 被 爆 光 , 会 令 许 多 本 已 受 躯 体 病 痛 折 磨 的 患 者 又 平 添 精 神 重 压 , 不 光 是 屈 辱 , 还 会 导 致 更 严 重 的 后 果 。 一 位 未 婚 先 孕 的 女 孩 去 医 院 做 了 人 工 流 产 , 而 院 方 未 经 允 许 便 将 姑 娘 的 整 个 手 术 过 程 拍 成 了 资 料 片 , 姑 娘 术 后 总 是 不 自 觉 地 想 起 那 段 经 历 , 再 也 不 愿 进 医 院 。 一 位 女 工 在 厂 医 务 室 被 查 出 患 有 先 天 性 处 女 膜 闭 锁 , 这 原 本 是 个 普 通 病 例 , 但 医 生 却 把 它 变 成 了 全 厂 的 新 闻 。 女 工 终 日 低 头 不 语 , 其 母 更 是 整 天 为 她 的 婚 事 和 今 后 的 生 活 发 愁 。 一 位 年 近 古 稀 的 老 人 在 公 园 散 步 时 , 偶 然 从 宣 传 栏 中 看 到 一 张 照 片 , 上 面 是 她 的 女 儿 正 在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 老 人 无 法 接 受 女 儿 胴 体 被 人 参 观 , 一 气 之 下 卧 病 不 起 。 

  毋 庸 置 疑 , 医 护 人 员 治 病 救 人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科 学 诊 治 , 但 仅 有 这 些 是 不 够 的 。 现 在 不 少 医 院 都 在 努 力 改 善 就 医 环 境 ,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和 设 施 , 但 这 种 改 善 还 应 包 括 对 病 人 身 体 隐 私 、 心 理 隐 私 和 疾 病 隐 私 的 尊 重 。 据 悉 , 北 京 一 些 医 院 针 对 这 种 状 况 , 推 出 了 “ 医 患 分 离 ” 等 保 护 性 措 施 , 北 京 妇 产 医 院 推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服 务 — — 单 人 产 房 分 娩 , 受 到 产 妇 及 家 属 的 普 遍 欢 迎 , 南 京 、 安 丘 等 城 市 的 一 些 医 院 相 继 推 出 了 “ 两 米 线 ” 密 诊 治 疗 服 务 , 这 些 体 恤 患 者 的 作 法 , 不 仅 是 维 护 了 患 者 的 隐 私 权 , 其 意 义 已 远 远 超 出 尊 重 “ 隐 私 ” 的 范 畴 , 更 体 现 出 对 人 的 尊 重 , 是 对 社 会 文 明 的 一 种 提 升 。

  生 命 重 于 天 

  古 人 有 云 : “ 我 命 在 我 , 不 在 于 天 。 ” 意 思 是 说 , 我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只 能 掌 握 在 自 己 的 手 中 。 

  人 要 实 现 价 值 需 要 权 利 , 第 一 个 条 件 就 是 生 存 与 健 康 的 权 利 。 如 果 病 人 不 能 掌 握 自 己 的 生 存 权 和 健 康 权 , 他 们 就 只 能 被 动 地 任 人 摆 布 , 求 得 别 人 的 恩 赐 和 怜 悯 , 这 种 情 形 下 的 权 利 是 没 有 保 障 的 。 然 而 , 现 在 的 医 疗 设 备 改 进 了 , 医 疗 技 术 提 高 了 , 医 疗 事 故 与 医 患 纠 纷 却 也 越 来 越 多 了 。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医 学 伦 理 学 教 研 室 副 教 授 丛 亚 丽 认 为 , 从 医 学 伦 理 学 上 说 , 病 人 具 有 对 疾 病 的 医 疗 权 、 认 知 权 、 知 情 同 意 权 、 保 护 隐 私 权 等 权 利 。 但 遗 憾 的 是 , 长 期 以 来 不 对 等 的 医 患 关 系 使 有 的 医 生 根 本 无 视 病 人 的 权 利 , 认 为 如 何 诊 疗 完 全 是 医 生 的 事 , 对 患 者 的 合 理 要 求 置 之 不 理 。 有 的 医 生 爱 病 不 爱 人 , 只 想 从 患 者 身 上 收 集 与 自 己 科 研 有 关 的 病 例 与 资 料 , 较 少 考 虑 患 者 家 庭 和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 有 的 把 知 情 同 意 权 看 成 是 病 人 对 诊 疗 承 担 风 险 的 单 向 承 诺 , 或 医 生 推 卸 责 任 的 挡 箭 牌 。 据 调 查 , 医 疗 纠 纷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医 生 有 意 无 意 地 侵 害 了 病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自 主 决 定 权 等 引 起 的 。 

  将 病 人 权 利 罗 列 出 来 并 不 难 , 而 在 现 实 中 实 现 权 利 却 不 是 用 难 易 程 度 能 说 清 的 问 题 。 

  18岁 的 余 姑 娘 因 右 侧 卵 巢 囊 肿 住 进 某 市 级 医 院 , 拟 进 行 右 侧 卵 巢 切 除 术 。 术 中 主 刀 医 生 发 现 其 左 侧 卵 巢 也 有 病 变 , 在 未 征 得 病 人 和 家 属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就 按 恶 性 肿 瘤 的 处 理 方 法 , 将 两 侧 卵 巢 全 部 切 除 , 致 使 患 者 完 全 丧 失 生 育 功 能 。 术 后 切 片 表 明 , 余 某 左 侧 卵 巢 病 变 为 良 性 。 病 人 家 属 愤 怒 之 余 将 医 院 和 主 刀 医 生 告 上 法 庭 ,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医 院 赔 偿 病 人 18万 元 。 

  10年 前 , 刚 刚 30出 头 的 陶 女 士 在 浙 江 某 医 院 手 术 时 , 医 生 把 一 枚 针 尾 留 在 其 体 内 , 近 10年 的 刺 痛 , 近 10年 的 如 坐 针 毡 , 为 她 营 造 了 巨 大 的 精 神 恐 惧 , 直 到 10年 后 才 真 相 大 白 。 

  浙 江 省 龙 岩 市 女 工 林 丽 燕 的 女 儿 因 阑 尾 炎 被 推 进 手 术 室 , 主 治 医 生 用 了 6个 多 小 时 , 割 下 的 不 是 阑 尾 , 而 是 子 宫 。 一 个 幼 小 的 女 孩 失 去 了 子 宫 , 她 将 面 临 怎 样 的 未 来 ?而 那 位 荒 唐 医 生 竟 然 迁 居 异 国 , 远 避 处 罚 。 

  1987年 7月 , 鞍 山 一 工 人 因 阴 茎 疼 痛 去 医 院 治 疗 , 医 院 每 天 给 其 注 射 强 痛 定 , 后 又 改 为 每 天 注 射 一 支 杜 冷 丁 。 一 年 后 , 医 院 为 其 会 诊 , 结 果 为 “ 阴 茎 癌 术 后 复 发 晚 期 ” , 办 理 了 《 晚 期 癌 症 病 人 麻 醉 使 用 卡 片 》 , 每 天 注 射 6支 杜 冷 丁 , 直 至 1993年 7月 。 6年 的 杜 冷 丁 注 射 使 该 工 人 饱 受 病 痛 折 磨 并 染 上 毒 瘾 , 而 那 可 恶 的 病 症 却 是 良 性 肿 瘤 。 

  手 术 当 然 应 该 由 医 生 做 , 而 在 包 头 市 的 一 家 医 院 里 , 个 体 户 马 某 却 感 受 了 一 次 由 麻 醉 师 动 刀 的 “ 杰 作 ” 。 在 因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而 做 的 手 术 中 , 主 治 大 夫 只 划 开 个 口 便 “ 退 居 二 线 ” , 麻 醉 师 当 仁 不 让 地 上 台 “ 操 练 ” , 3个 小 时 后 , 麻 醉 师 高 兴 地 宣 布 他 找 到 病 患 处 了 。 如 今 , 被 他 “ 操 练 ” 的 患 者 马 某 只 有 借 助 拐 杖 才 能 行 走 。 

  这 样 的 例 子 能 举 出 很 多 。 有 病 应 该 得 到 医 治 , 这 是 宪 法 民 法 赋 予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连 最 起 码 的 生 存 健 康 权 都 不 能 保 证 , 又 何 谈 知 情 权 、 自 由 权 ? 

  向 生 命 承 诺 

  据 丛 亚 丽 博 士 介 绍 , 在 美 国 《 病 人 权 利 法 案 》 中 , 明 确 地 规 定 了 病 人 拥 有 的 12种 权 利 。 在 一 些 国 家 , 病 人 住 院 时 会 得 到 医 院 发 给 的 一 个 小 册 子 , 上 面 清 晰 地 告 知 病 人 你 有 什 么 权 利 、 受 到 侵 害 如 何 解 决 等 问 题 。 在 我 国 , 虽 然 没 有 病 人 权 利 法 案 , 但 病 人 的 诸 多 权 利 均 能 在 法 律 中 找 到 依 据 。 

  那 么 , 病 人 在 看 病 中 到 底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呢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 病 人 享 有 以 下 7种 基 本 权 利 。 

  一 、 医 疗 保 障 权 

  公 民 患 疾 病 或 受 到 其 他 损 伤 时 , 享 有 从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权 利 。 

  法 律 依 据 : 《 宪 法 》 第 45条 第 一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 

  二 、 生 命 健 康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和 健 康 权 , 公 民 的 生 命 非 经 司 法 程 序 ,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剥 夺 ; 公 民 有 权 维 护 自 己 身 体 组 织 的 完 整 和 器 官 的 正 常 机 能 。 

  法 律 依 据 : 《 民 法 通 则 》 第 98条 : 公 民 享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 

  三 、 知 情 同 意 权 

  包 括 了 解 权 、 被 告 知 权 、 选 择 权 、 拒 绝 权 和 同 意 权 等 。 患 者 对 自 己 的 病 情 、 将 支 付 或 已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 医 师 做 出 的 诊 断 、 即 将 接 受 的 治 疗 及 其 效 果 有 权 知 道 全 部 真 实 情 况 , 并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医 师 提 出 的 手 术 方 式 、 特 殊 检 查 、 使 用 贵 重 药 品 或 其 它 特 殊 治 疗 的 建 议 。 

  法 律 依 据 :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第 33条 : 医 疗 机 构 施 行 手 术 、 特 殊 检 查 或 者 特 殊 治 疗 时 , 必 须 征 得 患 者 同 意 , 并 应 当 取 得 其 家 属 或 者 关 系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 

  四 、 隐 私 权 

  患 者 享 有 不 公 开 自 己 病 情 、 家 族 史 、 身 体 隐 蔽 部 位 、 异 常 生 理 特 征 等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的 自 由 的 权 利 , 医 院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非 法 泄 露 。 

  法 律 依 据 : 《 母 婴 保 健 法 》 第 43条 :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为 当 事 人 保 守 秘 密 。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第 43条 : 医 务 人 员 未 经 县 以 上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将 就 诊 的 淋 病 、 梅 毒 、 麻 风 病 、 艾 滋 病 病 人 和 艾 滋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个 人 病 史 公 开 。 《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 第 24条 : 护 士 在 执 业 中 应 保 护 就 医 者 的 隐 私 , 不 得 泄 露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五 、 受 尊 重 权 

  患 者 在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过 程 中 , 不 能 因 年 龄 、 病 种 、 社 会 地 位 、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受 歧 视 或 不 公 正 待 遇 ; 患 者 享 有 受 到 尊 重 的 权 利 。 

  法 律 依 据 : 《 执 业 工 程 师 法 》 第 22条 第 3项 :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 要 关 心 、 爱 护 、 尊 重 患 者 ,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 

  六 、 与 亲 属 联 系 权 

  住 院 患 者 有 与 亲 属 取 得 并 保 持 联 系 的 权 利 。 

  法 律 依 据 : 《 宪 法 》 第 40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 联 系 的 方 式 : 书 信 , 电 话 , 接 受 探 视 。 

  七 、 获 得 赔 偿 权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工 作 人 员 不 当 行 为 而 造 成 身 体 损 害 后 果 的 , 患 者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法 律 依 据 : 《 宪 法 》 第 41条 第 3款 : 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而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 民 法 通 则 》 第 119条 : 侵 害 公 民 身 体 造 成 伤 害 的 ,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 残 疾 者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费 用 ; 造 成 死 亡 的 , 并 应 当 支 付 丧 葬 费 、 死 者 生 前 抚 养 的 人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第 18条 第 1款 : 确 定 为 医 疗 事 故 的 , 可 根 据 事 故 等 级 、 情 节 和 病 员 的 情 况 给 予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偿 。 

  除 了 以 上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文 , 广 大 消 费 者 最 关 心 的 还 有 对 病 历 是 否 拥 有 知 情 权 。 能 否 查 阅 、 复 印 病 历 ?目 前 我 国 还 无 明 文 规 定 。 不 过 , 据 悉 卫 生 部 有 关 部 门 正 在 着 手 这 方 面 的 研 究 。 

  我 们 试 目 以 待 。 

  这 是 生 命 充 满 希 望 的 等 待 。 

摘自《中国消费者》杂志


  您所在位置:e国首页 >> e国消费者频道 >>明明白白寻医问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