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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者 求 偿 的 路 有 多 长 


  人 吃 五 谷 杂 粮 难 免 生 病 , 而 有 病 求 医 则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道 理 。 但 患 者 到 医 院 求 医 , 并 非 人 人 都 十 分 满 意 。 当 患 者 对 医 院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有 异 议 时 , 他 们 的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护 呢 ?民 事 诉 讼 是 解 决 医 患 纠 纷 的 主 要 途 径 , 而 真 正 通 过 该 途 径 去 解 决 问 题 时 , 我 们 会 发 现 医 疗 纠 纷 中 患 者 求 偿 的 路 极 其 漫 长 , 打 医 疗 官 司 太 难 ! 

  难 点 之 一 : 专 业 性 强 。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在 医 疗 服 务 过 程 中 , 而 医 疗 专 业 的 特 点 就 是 专 业 性 强 , 非 专 业 人 士 很 难 发 现 医 疗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 因 此 , 当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基 于 自 己 对 疾 病 的 理 解 对 医 疗 过 程 提 出 异 议 往 往 不 得 要 领 。 即 使 医 疗 过 程 有 误 , 家 属 也 难 于 抓 住 问 题 的 要 点 , 这 是 医 疗 官 司 难 打 的 一 个 重 要 难 点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接 触 到 的 医 疗 纠 纷 涉 及 呼 吸 内 科 、 消 化 内 科 、 神 经 内 科 、 心 血 管 内 科 、 血 液 科 、 妇 产 科 、 儿 科 、 耳 鼻 喉 科 、 骨 科 、 肝 胆 外 科 、 普 通 外 科 、 脑 外 科 、 胸 外 科 等 等 。 如 此 广 泛 的 专 业 领 域 , 不 要 说 没 有 学 过 医 的 人 , 即 使 作 为 有 医 疗 背 景 的 医 疗 纠 纷 专 业 律 师 也 不 得 不 在 面 对 某 一 个 具 体 案 例 时 重 新 学 习 , 并 请 教 有 关 专 家 , 以 增 强 自 己 对 案 情 的 判 断 力 与 取 证 能 力 。 

  难 点 之 二 :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难 以 落 实 。 

  患 者 到 医 院 求 医 ,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 从 法 理 上 讲 , 其 作 为 消 费 者 的 地 位 应 是 确 定 无 疑 的 。 我 国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明 确 规 定 , 消 费 者 对 接 受 的 服 务 , 购 买 的 商 品 有 知 情 权 。 由 此 推 断 在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患 者 应 有 权 知 悉 自 己 的 病 情 与 治 疗 方 法 (当 然 包 括 所 有 药 物 及 手 术 方 式 的 选 择 )。 这 一 知 情 权 落 到 实 处 , 就 是 患 者 对 记 录 病 情 及 治 疗 方 法 的 病 历 应 有 权 查 阅 、 摘 抄 。 事 实 上 ,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医 院 往 往 以 卫 生 部 规 定 患 者 不 得 查 阅 病 历 为 由 而 拒 绝 家 属 查 阅 病 历 。 这 样 , 对 于 一 名 患 者 来 说 , 在 求 医 之 初 , 根 本 不 可 能 预 料 到 今 后 有 可 能 发 生 纠 纷 而 记 录 下 整 个 治 疗 过 程 (即 使 记 录 也 不 一 定 被 法 院 或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认 可 )。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患 者 对 医 院 的 过 错 难 以 举 证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想 打 赢 官 司 就 很 难 了 。 笔 者 在 实 践 中 接 触 到 的 大 量 官 司 , 患 者 对 是 非 对 错 的 判 断 仅 基 于 自 己 对 问 题 的 分 析 。 有 时 患 者 的 直 观 判 断 是 对 的 , 有 时 患 者 的 判 断 又 不 一 定 准 确 。 例 如 笔 者 在 1998年 初 受 理 一 位 患 者 与 北 京 某 大 医 院 的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 患 者 行 主 动 脉 瓣 和 二 尖 瓣 联 合 换 瓣 术 后 第 21天 主 动 脉 破 裂 死 亡 。 为 此 患 者 家 属 认 为 医 院 有 过 失 , 但 医 院 认 为 纯 属 意 外 。 笔 者 听 了 家 属 的 陈 述 后 决 定 直 接 起 诉 , 经 过 证 据 保 全 发 现 的 确 是 由 于 医 生 的 过 错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客 观 存 在 的感 染 , 而 导 致 了 患 者 的 主 动 脉 切 口 处 破 裂 , 证 实 了 患 者 家 属 的 判 断 。 而 在 另 一 起 医 疗 纠 纷 中 则 纯 粹 是 出 于 患 者 医 疗 知 识 的 欠 缺 使 判 断 失 误 发 生 的 。 这 起 纠 纷 也 是 发 生 在 北 京 。 1999年 9月 , 某 患 者 找 到 笔 者 说 要 起 诉 一 家 知 名 的 医 院 , 理 由 是 其 父 亲 在 该 院 手 术 切 除 恶 性 肿 瘤 时 , 在 术 后 不 久 死 亡 。 笔 者 没 有 盲 目 听 从 其 家 属 的 陈 述 , 经 过 调 查 发 现 医 生 没 有 切 除 其 父 亲 的 肿 瘤 , 是 因 为 其 肿 瘤 已 扩 散 到 难 以 手 术 切 除 的 程 度 。 了 解 到 这 一 情 况 后 , 笔 者 及 时 向 家 属 详 细 说 明 了 情 况 并 及 时 地 息 诉 止 争 。 总 之 , 知 情 权 的 落 实 无 论 对 医 患 双 方 都 是 有 利 的 。 尤 其 是 患 者 知 悉 其 病 情 后 , 更 容 易 理 解 医 生 的 治 疗 及 用 药 。 当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知 情 权 也 更 容 易 帮 助 法 院 查 明 事 实 , 对 患 者 的 保 护 也 更 充 分 彻 底 。 但 是 , 我 国 目 前 对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却 远 远 没 有 落 实 。 据 说 , 新 的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将 部 分 落 实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 这 对 广 大 患 者 , 无 疑 是 一 个 喜 讯 , 我 们 期 待 着 它 的 出 台 。 

  难 点 之 三 : 有 失 公 允 的 医 疗 事 故 结 论 会 损 害 患 者 的 权 益 。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 对 专 业 问 题 的 争 论 会 使 法 官 无 所 适 从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由 第 三 者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评 判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那 么 由 谁 来 做 鉴 定 呢 ?我 国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明 确 规 定 ,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是 惟 一 合 法 的 鉴 定 机 构 (司 法 部 门 虽 无 此 规 定 , 但 沿 用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结 论 处 理 案 件 几 乎 成 为 司 法 部 门 的 惯 例 )。 而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又 是 本 地 区 各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护 人 员 组 成 , 与 被 鉴 定 的 医 院 有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 再 加 上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不 规 范 操 作 , 一 些 鉴 定 结 论 常 常 有 失 公 允 。 而 法 院 以 此 进 行 判 决 , 其 结 果 无 疑 是 对 患 者 权 益 的 一 种 侵 害 。 笔 者 曾 代 理 过 一 起 案 件 , 该 案 件 发 生 在 河 北 省 邢 台 市 。 1999年 5月 一 位 产 妇 到 邢 台 市 某 医 院 分 娩 , 在 医 院 三 天 后 , 产 妇 咯 血 窒 息 而 死 。 以 笔 者 多 年 从 医 经 验 来 看 , 该 院 在 患 者 入 院 后 三 天 咯 血 致 死 , 且 第 二 次 致 病 性 咯 血 之 前 的 三 十 分 钟 , 产 妇 曾 发 生 过 一 次 小 量 咯 血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医 院 未 及 时 抢 救 。 因 此 , 在 产 妇 死 亡 的 责 任 上 , 医 院 应 是 难 辞 其 咎 。 但 该 纠 纷 的 三 级 鉴 定 都 认 为 不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 因 此 , 在 一 审 中 法 院 据 此 判 决 患 者 败 诉 。 对 这 一 患 者 有 很 大 异 议 的 鉴 定 结 论 , 患 者 毫 无 办 法 。 因 此 , 对 于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鉴 定 结 论 , 法 院 不 应 一 味 采 信 , 以 免 出 现 鉴 定 这 一 程 序 性 的 东 西 决 定 整 个 案 件 的 实 体 , 从 而 使 有 失 公 允 的 鉴 定 结 论 损 害 患 者 的 权 益 。 

  难 点 之 四 : 政 出 多 门 , 救 济 无 方 。 

  医 疗 机 构 除 地 方 医 院 外 , 尚 有 对 地 方 开 放 的 铁 路 医 院 , 解 放 军 、 武 警 医 院 等 。 当 发 生 纠 纷 后 , 这 些 医 院 不 受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领 导 , 其 鉴 定 要 在 本 系 统 内 进 行 , 而 这 些 部 门 规 定 , 若 要 进 行 事 故 鉴 定 , 必 须 先 由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医 院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试 想 , 如 果 做 为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医 院 认 为 本 纠 纷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而 拒 绝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患 者 想 进 行 鉴 定 就 不 可 能 了 。 虽 然 此 时 法 律 规 定 患 者 可 向 地 方 法 院 起 诉 , 但 一 些 地 方 法 院 在 没 有 鉴 定 结 论 时 不 受 理 医 疗 纠 纷 却 是 通 常 做 法 (法 律 并 无 此 规 定 )。 此 时 , 患 者 将 出 现 求 数 无 门 的 尴 尬 境 地 。 1998年 笔 者 接 待 了 一 位 患 者 母 亲 , 她 是 东 北 人 , 其 女 儿 脊 椎 有 疾 , 于 是 这 位 母 亲 强 烈 关 注 有 关 治 疗 信 息 。 一 天 , 她 看 到 了 山 东 某 部 队 医 院 的 广 告 , 说 治 疗 这 种 疾 病 有 良 效 。 于 是 这 位 母 亲 带 女 儿 去 山 东 求 医 。 但 治 疗 不 仅 无 效 , 反 而 使 其 女 儿 下 身 瘫 痪 , 这 位 母 亲 就 要 为 自 己 的 女 儿 主 张 权 益 。 当 地 法 院 以 没 有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结 论 为 由 不 予 受 理 , 该 医 院 就 这 一 纠 纷 拒 不 出 具 意 见 , 因 此 , 其 上 级 部 门 不 予 鉴 定 。 母 亲 求 告 无 门 , 四 处 奔 走 , 至 今 已 五 年 有 余 , 不 见 效 果 。 

  难 点 之 五 : 立 法 存 在 缺 陷 , 医 事 立 法 有 待 完 善 。 

  在 我 国 涉 及 医 疗 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和 《 民 法 通 则 》 。 《 办 法 》 制 定 年 代 早 , 行 业 保 护 的 痕 迹 比 比 皆 是 , 加 之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迁 其 补 偿 的 立 法 思 想 与 当 今 社 会 状 况 明 显 不 适 应 , 所 以 这 一 法 规 的 修 改 已 刻 不 容 缓 。 关 于 《 民 法 通 则 》 在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适 用 已 成 为 理 论 界 与 司 法 实 践 的 定 论 , 但 该 法 律 也 有 诸 多 疏 漏 之 处 。 这 些 情 况 造 成 了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法 律 适 用 十 分 混 乱 , 赔 偿 办 法 无 可 适 用 , 这 一 十 分 令 人 不 满 意 的 状 况 , 也 是 医 疗 纠 纷 专 业 律 师 十 分 头 痛 之 处 。 但 是 ,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 随 着 人 们 权 利 意 识 的 上 升 , 医 疗 纠 纷 呈 逐 年 增 多 的 趋 势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法 律 适 用 却 十 分 混 乱 , 鉴 定 程 序 又 不 尽 如 人 意 的 状 况 亟 待 改 善 。 这 种 情 况 下 , 要 维 权 , 就 要 格 外 慎 重 。 

摘自《中国消费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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