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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工 告 医 院


  女 工 王 凌 无 论 如 何 也 不 会 预 想 到 , 她 因 手 术 输 血 , 竟 莫 名 其 妙 地 患 上 了 丙 肝 , 经 多 方 医 治 , 却 仍 未 见 好 转 , 还 在 不 停 地 求 医 … … 无 奈 之 下 , 王 凌 一 纸 诉 状 将 医 疗 机 构 和 供 血 单 位 推 上 了 被 告 席 。

  丙 肝 从 天 而 至

  现 年 44岁 的 王 凌 , 是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女 工 。 1994年 11月 18日 , 王 凌 因 患 病 住 进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 同 年 11月 28日 接 受 了 手 术 治 疗 , 王 凌 接 受 输 血 400 ml。 12月 6日 出 院 。 术 前 检 查 记 录 为 : 各 项 辅 助 检 查 已 全 , 均 无 异 常 , 包 括 肝 功 全 套 正 常 。 手 术 记 录 为 : 手 术 顺 利 。 出 院 检 查 为 : 一 般 情 况 好 。 12月 27日 , 王 凌 到 该 医 院 复 查 了 B超 、 肝 、 胆 、 肝 功 。 30日 报 告 显 示 , 肝 功 GPT580、 GOT522、 A/G 41/29、 SB溶 血 , 诊 断 怀 疑 丙 肝 。 同 日 化 验 HCV- Ab(抗 体 ), 1995年 1月 3日 化 验 HCV- PNA(PCR)抗 原 均 为 阴 性 。 

  1995年 2月 21日 化 验 HCV- Ab为 阳 性 , 确 诊 为 丙 肝 。 此 后 , 院 方 按 丙 肝 治 疗 。 

  莫 名 其 妙 地 患 上 丙 肝 , 这 给 王 凌 带 来 巨 大 的 痛 苦 。 但 更 大 的 痛 苦 还 在 后 面 。 

  1995年 11月 2日 至 1996年 8月 , 王 凌 曾 先 后 4次 住 入 另 一 医 院 — —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治 疗 丙 肝 , 总 计 住 院 204天 , 所 花 医 药 费 由 王 凌 单 位 报 销 , 但 自 费 药 品 6268.4元 由 王 凌 支 付 。 1998年 4月 以 后 , 王 凌 在 江 苏 省 中 医 院 治 疗 , 至 今 已 花 去 医 疗 费 4164.6元 , 单 位 尚 未 报 销 。 按 王 凌 单 位 规 定 , 单 位 外 经 同 意 非 定 点 医 院 自 费 比 例 15% , 即 王 凌 自 费 应 负 担 624.69元 。 

  此 时 的 王 凌 百 思 不 得 其 解 : 自 己 在 动 手 术 前 没 有 丙 肝 , 家 庭 成 员 也 无 肝 病 类 病 史 ; 住 院 后 又 无 其 他 可 以 接 触 传 染 丙 肝 的 途 径 , 惟 独 在 手 术 输 血 后 20天 左 右 发 现 了 病 状 , 丙 肝 和 输 血 会 不 会 有 关 系 呢 ?经 过 咨 询 , 许 多 专 家 都 认 为 这 一 现 象 符 合 丙 肝 从 感 染 到 发 病 的 规 律 。 此 后 , 王 凌 与 医 疗 机 构 和 供 血 单 位 进 行 交 涉 , 但 得 到 的 回 答 却 是 “ 我 们 没 有 过 错 , 没 有 责 任 。 ” 

  走 投 无 路 之 际 , 王 凌 抱 着 碰 碰 看 的 一 线 希 望 , 走 进 了 法 院 。

  艰 难 的 诉 讼

  1996年 4月 , 王 凌 一 纸 诉 状 递 至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 

  王 凌 在 诉 状 中 称 : 被 告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和 南 京 红 十 字 血 液 中 心 的 行 为 侵 害 了 自 己 的 身 体 健 康 , 给 自 己 造 成 了 精 神 损 害 。 现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承 担 已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 减 少 的 工 资 收 入 , 今 后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 子 女 抚 育 费 等 10万 元 。 同 时 要 求 被 告 承 担 原 告 今 后 治 疗 的 必 需 费 用 , 承 担 诉 讼 费 。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却 辩 称 , 原 告 所 诉 其 患 有 丙 型 肝 炎 是 在 医 院 治 疗 期 间 输 血 所 致 , 缺 乏 根 据 , 应 予 驳 回 起 诉 。 理 由 是 , 根 据 原 告 提 供 的 1995年 1月 3日 化 验 抗 原 结 果 为 阴 性 , 由 此 可 知 , 原 告 所 输 用 的 血 无 “ 丙 肝 ” 病 毒 。 其 次 , 该 院 对 原 告 实 施 治 疗 期 间 所 用 手 术 器 械 是 按 国 家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手 术 常 规 要 求 进 行 高 温 、 高 压 消 毒 , 手 术 操 作 程 序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所 输 用 血 液 是 血 液 中 心 提 供 的 、 采 用 国 家 卫 生 部 指 定 的 标 准 试 剂 , 以 及 依 照 国 家 卫 生 部 和 省 、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规 范 要 求 采 、 供 的 血 。 医 院 使 用 的 输 血 器 具 亦 是 由 血 液 中 心 提 供 的 符 合 部 颁 标 准 一 次 性 使 用 输 血 器 具 。 据 此 , 医 院 在 为 原 告 治 疗 期 间 所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 手 术 和 采 供 血 过 程 不 存 在 违 反 标 准 、 医 疗 规 范 和 质 量 的 问 题 。 再 则 , 原 告 术 前 检 查 不 涉 及 肝 类 排 除 性 检 查 , 且 “ 丙 肝 ” 的 传 染 途 径 是 多 方 面 的 。 因 此 , 不 排 除 原 告 在 该 院 手 术 前 就 患 有 “ 丙 肝 ” 的 可 能 。 原 告 患 “ 丙 肝 ” 不 能 认 定 是 医 疗 行 为 所 致 , 该 院 不 能 接 受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被 告 血 液 中 心 辩 称 : 原 告 提 出 其 所 患 “ 丙 肝 ” 是 治 疗 期 间 输 血 所 致 没 有 根 据 与 理 由 。 血 液 中 心 是 由 省 、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一 定 审 批 程 序 报 批 的 国 家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 整 个 采 供 血 过 程 都 是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的 , 所 使 用 试 剂 是 部 颁 标 准 。 供 给 原 告 输 用 的 2000 ml血 液 经 过 初 检 、 复 检 HCV(丙 肝 ), 化 验 结 果 均 为 阴 性 , 说 明 血 液 不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其 他 同 意 鼓 楼 医 院 的 辩 解 意 见 。 原 告 所 诉 纯 属 猜 测 , 要 求 法 院 予 以 驳 回 。 

  显 然 , 双 方 的 争 议 焦 点 已 十 分 明 确 , 就 是 医 疗 机 构 和 供 血 单 位 到 底 是 不 是 有 过 错 ?责 任 该 如 何 承 担 ? 

  初 见 分 晓

  时 至 1999年 4月 28日 , 王 凌 终 于 等 来 了 一 审 判 决 。 

  当 她 看 到 一 审 判 决 书 时 , 原 本 脑 子 里 绷 紧 的 弦 才 松 驰 下 来 。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为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临 床 输 血 前 应 对 所 用 血 进 行 检 验 、 核 对 , 鼓 楼 医 院 未 在 临 床 前 对 输 用 的 血 做 检 验 、 核 对 , 属 于 未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但 与 被 告 的 损 害 结 果 并 无 因 果 关 系 。 公 民 享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 当 事 人 对 损 害 都 没 有 过 错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当 事 人 分 担 民 事 责 任 。 两 被 告 对 原 告 患 丙 肝 的 后 果 虽 没 有 过 错 仍 应 承 担 一 定 的 责 任 , 按 原 告 损 害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原 告 因 治 疗 丙 肝 的 自 付 医 疗 费 部 分 、 因 病 假 和 提 前 退 休 被 减 少 的 合 法 收 入 、 适 当 的 营 养 费 都 应 属 于 损 害 总 额 。 按 公 平 、 对 等 原 则 由 原 告 本 人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 被 告 鼓 楼 医 院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 血 液 中 心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承 担 今 后 的 治 疗 费 ,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对 原 告 的 其 他 请 求 因 缺 乏 依 据 和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第 四 条 、 第 六 条 、 第 九 十 八 条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一 、 被 告 鼓 楼 医 院 一 次 性 赔 偿 原 告 医 药 费 、 误 工 费 、 营 养 费 等 损 失 合 计 34155元 。 被 告 血 液 中 心 一 次 性 赔 偿 原 告 医 药 费 、 误 工 费 、 营 养 费 等 损 失 合 计 34155元 。 原 告 自 负 34155元 。

  二 、 原 告 今 后 在 江 苏 省 中 医 院 和 省 人 民 医 院 等 原 告 所 在 厂 指 定 医 院 中 固 定 选 择 两 家 医 院 进 行 “ 丙 肝 ” 治 疗 。 每 年 年 底 , 由 原 告 凭 治 疗 丙 肝 的 应 自 费 的 医 疗 费 票 据 到 鼓 楼 医 院 领 取 自 费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到 血 液 中 心 领 取 自 费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虽 然 , 王 凌 没 有 获 得 全 额 赔 偿 ; 虽 然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实 际 上 是 各 打 五 十 大 板 , 但 王 凌 已 获 得 了 6万 多 元 赔 偿 , 觉 得 也 凑 合 了 。 然 而 , 二 被 告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上 诉 了 , “ 唉 !这 下 子 可 悬 了 !”

  是 非 自 有 公 断

  上 诉 人 鼓 楼 医 院 诉 称 , 一 审 法 院 错 误 地 理 解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片 面 加 大 了 上 诉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 从 而 导 致 错 误 的 结 论 ; 一 审 判 决 适 用 公 平 原 则 来 处 理 , 将 使 医 疗 单 位 无 法 承 受 , 将 不 属 于 “ 丙 肝 ” 造 成 的 误 工 损 失 也 计 算 在 内 , 对 上 诉 人 是 不 公 平 的 。 

  上 诉 人 血 液 中 心 诉 称 ,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 推 断 方 法 错 误 , 推 断 出 来 的 是 不 确 定 的 事 实 ; 适 用 法 律 不 当 , 公 平 原 则 应 当 是 分 担 损 失 , 而 非 赔 偿 损 失 , 判 决 的 赔 偿 数 额 超 过 直 接 损 失 范 围 。 

  被 上 诉 人 王 凌 称 , 上 诉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请 求 维 持 原 判 。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认 为 , 公 民 享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 鼓 楼 医 院 在 为 王 凌 输 血 时 未 履 行 用 血 前 的 复 检 义 务 , 违 反 卫 生 部 《 采 供 、 血 机 构 和 血 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 应 认 定 鼓 楼 医 院 有 过 错 , 对 造 成 王 凌 的 损 害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血 液 中 心 又 未 能 提 供 证 明 王 凌 所 患 丙 肝 是 患 者 自 己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传 染 的 证 据 , 应 推 定 与 血 液 中 心 提 供 的 血 液 质 量 有 一 定 的 因 果 关 系 , 血 液 中 心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原 审 法 院 判 令 两 被 告 赔 偿 王 凌 损 失 是 正 确 的 , 但 原 审 认 定 两 被 告 无 过 错 不 当 。 鉴 于 王 凌 对 原 审 判 决 未 提 起 上 诉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民 事 经 济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35条 的 规 定 , 对 原 审 判 决 不 予 变 更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之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至 此 , 这 起 特 殊 的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终 于 划 上 了 句 号 。

摘自《中国消费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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