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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不合格药品大曝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 据 全 国 药 品 抽 验 计 划 ,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组 织 各 省 级 药 品 检 验 所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对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部 门 的 药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抽 验 情 况 及 不 合 格 药 品 的 情 况 如 下 : 一 、 药 品 监 督 抽 验 概 况 : 本 季 度 共 抽 验 药 品 7137批 次 , 其 中 不 合 格 批 次 为 259批 , 总 抽 验 不 合 格 率 (批 次 )为 3.6% ; 涉 及 被 抽 样 单 位 2832个 , 其 中 生 产 单 位 503个 、 经 营 单 位 1266个 、 使 用 单 位 1063个 ,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的 抽 验 不 合 格 率 (批 次 )分 别 为 : 1.7% 、 4.2% 、 4.1% ; 按 品 种 分 类 来 统 计 , 各 类 药 品 的 抽 验 不 合 格 率 (批 次 )分 别 为 : 化 学 药 品 2.6% 、 抗 生 素 药 品 2.2% 、 生 化 药 品 22.8% 、 中 成 药 5.0% 、 中 药 材 12.4% 。 二 、 不 合 格 药 品 的 查 处 : (一 )对 “ 天 津 市 金 华 制 药 厂 ” 等 26个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的 “ 肌 苷 片 ” 等 24个 品 种 、 43个 批 号 不 合 格 药 品 , 对 “ 北 京 市 医 药 药 品 公 司 ” 等 34家 经 营 单 位 经 营 的 35个 批 号 的 不 合 格 药 品 , 对 从 “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医 院 ” 等 19个 使 用 单 位 抽 验 的 不 合 格 药 品 共 19个 批 号 , 依 据 《 药 品 管 理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五 十 一 条 及 《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办 法 》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按 劣 药 进 行 查 处 ,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将 继 续 进 行 跟 踪 抽 样 检 验 。 (二 )经 核 查 , “ 河 南 省 新 乡 县 医 药 总 公 司 新 药 特 药 公 司 ” 等 7家 经 营 或 使 用 单 位 中 经 营 或 使 用 的 不 合 格 药 品 均 为 假 冒 药 品 (见 附 件 1), 有 关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已 根 据 《 药 品 管 理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对 经 营 或 使 用 上 述 药 品 的 单 位 依 法 查 处 。 属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认 真 进 行 整 顿 , 达 不 到 经 营 条 件 的 一 律 不 准 换 发 新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 (三 )对 河 南 省 新 蔡 县 制 药 厂 生 产 的 香 砂 养 胃 丸 、 河 南 许 昌 制 药 厂 生 产 的 盐 酸 地 芬 尼 多 片 (眩 晕 停 片 )、 河 南 省 志 诚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的 复 方 磺 胺 甲 唑 片 、 四 川 宜 宾 药 厂 生 产 的 银 柴 颗 粒 、 广 州 华 乐 制 药 厂 、 广 西 钦 州 市 中 药 厂 生 产 的 消 炎 利 胆 片 、 湖 北 中 垣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的 藿 香 正 气 水 , 共 计 8个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的 7个 品 种 (见 附 件 2), 属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在 企 业 成 品 库 内 跟 踪 抽 验 仍 有 1批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 或 同 品 种 质 量 考 核 中 有 3批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或 省 级 药 品 检 验 所 在 企 业 成 品 库 内 抽 验 有 3批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 根 据 《 药 品 管 理 法 》 及 国 办 发 【 1996】 14号 文 件 精 神 , 责 成 河 南 、 四 川 、 广 东 、 广 西 、 湖 北 等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依 法 撤 销 上 述 品 种 的 生 产 批 准 文 号 。 三 、 各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假 劣 药 品 的 查 处 力 度 , 依 据 《 药 品 管 理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
附件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摘自《中国消费者》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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