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
1995年9月,我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我按约支付了房款120多万元。卖方按约应于1996年1月交房,但卖方直至1996年6月才通知我“入住”。我“入住”后,才知道该房屋是临时供水、临时供电,又经查询,该房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我书面向卖方提出退房,但卖方回复,我已事实入住,现卖方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我不能退房。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能退房吗?
读者 赵 静 |
赵小姐:
如果你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认为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 卖方是否具有可以延迟交房的免责情况。
- 卖方所说的“事实入住”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可以免责的情况一般是指:
-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上述情况必须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从你的情况来看,卖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上述两个情况。
此外,卖方在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钥匙交给购房人并办理“入住”手续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卖方所述的“事实入住”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卖方的行为实属擅自交付。该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住宅建设单位翻译片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卖方的“事实入住”之说,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由于卖方违约,合同规定可以退房,假如你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请。反之,假如卖方的“事实入住”之说能够成立,那么,开发商从事房地产经营不是可以有法不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