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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产权证不受时效限制
 
孙律师:
    我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房款,但至今未拿到个产证。我向法院起诉退房,但一审法院却判我诉讼时效已超过,不支持我诉请,请问一审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 
读者:张 红 


张小姐:
    你的情况与我曾办理的一个案件类同,现将案例介绍如下:

    原告夏某诉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与被告订立购房协议后,本人依约履行,但被告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产权证,故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返还房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二十万九千零七十九元,赔偿装修费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四百七十八元及卫星接收装置费用人民币三万四千四百七十八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时效的计算从应当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所购房屋产权证的交付期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原告的诉讼时效应从该时起算,诉讼期间,原告亦无法向本院提供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相关事实与证据,故原告以被告未能按约交付产权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九九七)普民初字第一千七百二十四号民事判决。 
    发回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旨的负担由原审法院重审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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