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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调动已购公房是否该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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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993年我以标准价购买了我所在单位的住房,按当时文件此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继承权,居住权等)五年后可上市,由于某种原因,我于1998年4月提出本市内调动,单位同意并给 我出具了办理调出手续单,但至今仍未给我转档案及关系,理由是我未腾住房,并整天逼我 腾房,我想咨询一下,这房我该不该腾,如果该腾我有什么权益,烦请专家解答,本人不胜感激! 致 礼! 一个烦恼者
因工作调动已购公房是否要退? 答: 您好!您咨询93年以标准价购买了所在单位住房,98年4月提出在本市调动,单位出具调动手续后,但不给您转档案关系,理由是你未腾房。问该不该腾房?现就此问题我提出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从92年起我市开始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有住房可以出售给职工个人。公房出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行为,卖房人是拥有公有住房并符合政府规定售房条件的单位,购人是符合本单位购房条件的职工,双方签有买卖契约,在买卖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购房人与售房人在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产权就随之转移,原公房产权就转变为个人财产。公房出售的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促进住房商品化机制过程的一种形式。房改售房价格主要分为标准价和成本价。标准价是国家依据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公有住房的售房价格,含有较多的国家政策性优惠。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只享有部分产权,即享有所购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购房人享有这些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成本价要高于标准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配套费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职工经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售房单位不能因职工调动,以不是本单位的职工为由,要收回房屋产权。因为职工在调动前参加房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94年市政府出台的《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购房者调动工作,所购住房的各项权益不受影响。如房款没有交清,原单位在购房者调离时应通知经办银行和调入单位,办理付款转移手续,否则后果由原单位负责。”该规定适用于西安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由此可见,工作调动不影响职工对已购公房所享有的权利。单位因你不腾房而不给你转档案及关系的作法是错误的。 胡建国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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