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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归谁用?
 
 
     在上期案件中,开发商通过投资开发建设,首先取得了整座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因此大厦在出售前,地下停车场的所有人是大厦的开发商。开发商在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根据物权法理论,所有人要放弃或转移所有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表示,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此意思。在该规定中,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声称放弃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仅指提供车位给乙方使用,并不是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甲公司等。这样,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仍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他人,因此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第二,开发商有权对车位的使用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第三,由于车位并未具体分割为哪个购房者所有,所以在购房者不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放弃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大厦多少平方米将获得一个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开发商不再享有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这时,开发商将无权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乙公司。而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明确放弃自己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则其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乙公司合法地取得了大厦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等能否依据其享有的使用权请求开发商或乙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呢?这涉及到甲公司等所享有的使用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的问题。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将停车区域分配给购房者,进而将地下停车场设定为供全体购房者专有使用,此种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尚无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其作为债权对待。这样,一旦开发商将停车场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则即使原合同对车位使用权规定较为完备,但购房者所享有的权利仍是一种债权,不是物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等不能依据其享有使用权请求开发商或乙公司提供固定车位。就收费问题,即使开发商未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中规定的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的含义也并非开发商将向乙方无偿提供车位,开发商仍然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因此,甲公司等要求开发商或乙公司无偿提供车位也不存在合法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是否意味着甲公司等不能得到任何法律上的补救了呢?笔者认为,甲公司等可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大厦一层为本大厦的地下停车场,这表明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场不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利润,而是为了解决大厦购房者的停车问题,属于大厦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乙公司,而乙公司要求按每24小时15元标准收费,这实际上是将为大厦购房者提供的福利措施变成了营利工具。同时,开发商在售楼宣传和售楼合同中明确规定将为购房者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无疑也表明提供车位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解决购房者的需要。正是因为售楼宣传和售楼合同中包含了这一内容,才使得提供地下停车车位成了大厦的一个“卖点”,而甲公司等正是基于这一信赖才促使其决定购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如果开发商转让停车场以后,未能与受让方达成禁止高价向大厦购房者收费的协议,则违反了其向购房者承诺的义务,应向甲公司等承担违约责任。而就甲公司等的停车缴费问题,甲公司等应向乙公司支付合理的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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